(8)本协议约定和全体合伙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6.04除非全体合伙人另行聘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兼任企业的经理,按照第8.01条行使职权。
6.05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超越职权执行事务;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3)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4)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5)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6)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7)擅自将企业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使用;
(8)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9)本协议和相关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不执行事务合伙人
7.01不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对外代表企业。
7.02不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但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2)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获取财务报告,查阅会计帐簿等财务资料;
(4)按照第7.03条规定,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
(5)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7.03企业的以下事项,应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员工的工资标准;
(3)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4)选择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5)聘任或解聘企业的经理、财务负责人;
(6)改变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7)借款、担保、设立分支机构;
(8)企业重大资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等)处置;
(9)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经理
8.01企业设经理,经理对全体合伙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全体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决定;
(3)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6)拟订企业的奖金发放方案;
(7)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8)决定录用或辞退应由全体合伙人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员工;
(9)本协议或全体合伙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8.02经理应参照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遵守第6.05条、第9.01条、第9.02条约定的相关规则。
第九章同业禁止和交易限制
9.01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9.02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章财务会计
10.01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10.02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
10.03企业财务报告,包括月报、半年报、年报,应及时送交合伙人。
第十一章特别约定
11.01甲方可以向企业拆借资金,对使用期限在7日以内的,甲方不收取利息,对使用期限超过7日的,甲方按照月息率百分之一(1%)收取利息。
11.02乙方提请聘任的财务负责人,应由甲方推荐,此项不视为甲方执行事务。
11.03如企业当月有纯利润,可以发放奖金,但奖金总额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1)不超过企业当月纯利润的百分之十五(15%);
(2)企业进入执行第5.01(2)条的阶段,不超过企业当月纯利润的百分之十(10%)。
11.04根据乙方提供劳务的情况,乙方可以按照相应的工资标准和奖金发放方案从企业取得报酬。企业筹备期间的乙方报酬,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11.05乙方应当促使企业在每月最后一日上报给甲方一份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本月销售、本月库存、占压资金、费用支出、本月毛利润、本月纯利润、奖金方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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