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事务所对聘用的行政辅助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人才交流中心代办养老保险。
第二十一条 事务所为行政辅助人员在保险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具体办法由合作人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福利费用开支项目、范围、数额由合作人会议在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第五章 资本、合作人的变更及财产所有权
第二十三条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事务所积累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按照司法厅原有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事务所的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由合作人投入,具体投入份额由合作人协议约定。
第二十五条 事务所的财产所有权归全体合作人所有。
第二十六条 合作人的增加由合作人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新增加的合作人不享有加入之前事务所积累财产的份额所有权。合作人退出时,按照退出当天的前一日事务所积累财产的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十八条 合作人对事务所积累财产的权利按照合作人协议约定。合作人根据合作人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六章 财务管理及利润分配
在线下载列表
资源售价:1 点
下载地址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