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作所)(三)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障本所健康有序的发展,充分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合作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合作律师发起的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作律师执业机构。
第二条 本所接受省司法厅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本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服务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事务所的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事务所宗旨:发展祖国律师事业,壮大律师队伍,充分发挥律师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致力于提高律师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开拓律师服务领域,竭诚为中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以及广大公民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 事务所的全部业务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自觉地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严格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六条 事务所及全部律师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事务所全体律师加入律师协会,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根据律师协会章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事务所系面向社会的法律服务机构,主要业务范围: 1.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 2.接受外国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 3.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办理金融、保险、财产转让、租赁、抵押、工商登记、商标注册、纳税、专利申请、股权转让等有关经济、技术方面的民事法律行为; 4.接受经济、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与调解、诉讼和仲裁活动; 5.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 6.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7.解答经济、民事、行政、刑事、涉外案件法律方面的询问; 8.接受委托、为有关业务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出具法律意见书; 9.代写诉状、仲裁申请书;草拟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代办律师声明; 10.办理当事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制度
第八条 事务所实行合作人会议制度,合作人会议是事务所的民主决策机构和权力机构,合作人会议由全体合作律师组成。
第九条 合作人会议职权: 1.制定、修改、补充本章程; 2.决定事务所的发展方针和专业化方向; 3.选举事务所主任; 4.决定聘用和解聘兼职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 5.决定聘用人员的报酬;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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