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作所)(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吸引人才,提高竞争力,引进股份机制,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合作律师事务所,是内部股份制法律服务机构,以全部资产对本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所的宗旨是依法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 本所的主管机关是______省司法厅。
第五条 本所只向内部职员募集股资。
第六条 本所总股份为______股,每股首次认购价格为人民币______元。
第七条 本所的住所地为:_________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所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公民个人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担任代理人、辩护人; 接受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三)接受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四)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五)接受委托,担任申诉代理人、行政复议代理人; (六)解答有关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或者其他有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第三章 股份认购和转让
第九条 本所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价格相等。
第十条 只有本所职员才能认购股份。
第十一条 本所职员认购股份后,由本所发给其股权证,并造册登记股权。
第十二条 同次认购的股份,每股认购价格相同。
第十三条 本所职员可以现金和实物认购股份。
第十四条 股份可以在本所职员中转让。
第十五条 当股东不再是本所职员时,可将持有的股份转让给本所其他职员,若转让给非本所职员本所不予承认。 股东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当年业务收入基本任务百分之五十或者为本所带来其他利益的,由本所董事会负责按收购时股份价值对其股份进行收购。
第十六条 股东是持有本所股份的本所职员。
第十七条 股东姓名、住址、认购股份: 发起股东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办好所认股份的财产转移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股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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