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新增股东出资,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8、召开新的股东大会,选举公司新的董事会、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
9、召开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确定公司新的经营班子;
10、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条公司原股东的陈述与保证
3.1公司原股东分别陈述与保证如下:
(1)其是按照中国法律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企业、事业法人;
(2)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a)在其公司(或单位)的权力和营业范围之中;
(b)已采取必要的公司(或单位)行为并取得适当的批准;
(c)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
(3)公司现有名称、商誉、商标等相关权益归增资后的公司独占排他所有;
(4)公司在其所拥有的任何财产上除向丙方书面告知(附件:《审计报告》)外未设置任何担保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以及其它担保权等)或第三者权益;
(5)公司向丙方提交了截至 年 月 日止的财务报表及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下称“财务报表”)(详见附件),原股东在此确认该财务报表正确反映了公司至 年 月 日止的财务状况和其它状况;
(6)财务报表已全部列明公司至 年 月 日止的所有债务、欠款和欠税,除此之外公司自 年 月 日注册成立以来,除正常经营外,没有产生其他任何债务、欠款和欠税;
(7)公司没有从事或参与有可能导致公司现在和将来遭受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或其它严重影响经营的行政处罚或法律制裁的任何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8)公司未就任何与其有关的、已结束的、尚未结束的或可能将要开始的任何诉讼、仲裁、调查及行政程序对丙方进行隐瞒或进行虚假/错误陈述。
(9)原股东负责完善公司在经营、建设过程中与相关单位的租赁、协作等事项的法律关系,增资完成后上述各种法律关系由新公司继承; 在公司存续期间,原股东有义务同有关单位协调和沟通以保证增资后的公司权益受到最大化保护;
(10)原股东有义务利用自身便捷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公司获取政策优惠及政府补贴;
(11)公司增资后,严格按照现代法人治理结构进行经营和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12)本协议经原股东签署后即构成对原股东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3.2除非获得新增股东的书面同意,原股东承诺促使公司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止的期间:
(1)确保公司的业务正常进行并不会作出任何对公司存在重大影响的行动。公司将采取所有合理措施维护公司的商誉,不会做出任何可能损害公司的行为。
(2) 公司不会签订任何超出其正常业务范围或具有重大意义的协议或承诺。公司及原股东不得采取下列行动:
(a)修改公司的章程,或者任何其它与公司的章程或业务运作有关的文件或协议;
(b)非经审批机关要求而更改其业务的性质及范围;
(c)出售、转让、出租、许可或处置任何公司业务、财产或资产的任何重要部份;
(d)与任何人订立任何劳动或顾问合同,或对任何雇员或顾问的聘用条件作出任何修改;
(e)给予任何第三方任何担保、抵押、赔偿、保证或类似责任的安排;
(f)订立任何贷款协议或修定任何借贷文件;
(g)购买、出租、收购任何资产的价格超过人民币[ ]元(或其它等值货币);
(h)订立任何重大合同或给予重大承诺,支付任何管理费或其它费用超过人民币[ ]元;
(i)与任何第三人订立任何合作经营、合伙经营或利润分配协议;
(j)分派及/或支付任何股息;
(k)出租或同意出租或以任何形式放弃公司拥有或使用的物业的全部或部份使用权或拥有权;
(l)进行任何事项将不利于公司的财政状况及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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