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实施本次项目合作而必须对外披露的信息,但应在依法披露后立即通知本协议另一方;
2.中国境内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予以公开或披露的本次项目合作之任何信息;
3.中国境内的司法机关以命令、裁决、裁定、判决要求协议一方陈述、说明或披露的本次项目合作之任何信息;
4.信息接受方在获得信息提供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以前,已经通过非保密的途径或方式知悉该信息且该信息提供者并不承担本协议约定之保密责任,无论该信息上是否已经信息提供方标明“应予保密”或“属于专有”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明示需要保密;
5.非因协议双方的过错造成保密信息泄露,或保密信息通过非协议双方过错的方式被公众所知悉。
第五条保密信息的返还
在本协议终止或本次项目合作完成或终止后,应信息提供方的要求,信息接受方应将信息提供方为实施本次项目合作提供的保密信息及其载体返还给信息提供方或予以销毁,并且在信息提供方要求下,信息接收方应以书面方式确认所有保密信息及载体已返还或销毁;但按当时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应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提供的保密信息留存工作底稿或档案等除外。
第六条不可逾越约定
1.甲方不可单独或通过第三方跨越乙方,与乙方的意向投资方或意向合作方达成合作,否则视为乙方为甲方成功提供了服务,甲方须在乙方要求甲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支付赔偿金,并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亦不可单独或通过第三方跨越乙方介绍或安排甲方公司其他关联方与乙方的意向投资方或意向合作方达成合作,否则该合作亦视为乙方提供,甲方仍须按本协议第六条第1款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支付赔偿金,并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上述1、2款约定同样适用于本协议有效时间范围内,甲方或甲方公司其它股东、关联方与乙方介绍的合作资源的所有合作。
4. 损失赔偿额为乙方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如果乙方实际经济损失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则按照乙方顺利完成该项目所获得的收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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