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丙方
合计
100.00%
3.4各方同意,投资方应将本协议第3.1条约定的投资金额按以下约定条件,以现金方式付至公司账户。
3.4.1在本协议第2.1条约定的全部条件满足后,标的公司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投资方提供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 章程修正案等文件正本并获得投资方的书面认可。
3.4.2投资方在收到上述3.4.1款所述文件后一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出资,即万元,其中甲方应当支付出资万元,乙方应 当支付出资万元,丙方应当支付出资万元。
3.5各方同意,本协议第3.4条约定的“公司账户”指以下账户:
户 名: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开户行:XX银行XX支行
3.6各方同意,投资方按本协议第3.4条约定支付完毕全部出资款后,投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出资义务即告完成。
3.7投资方成为公司股东后,依照法律、本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所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股东义务,公司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 和未分配利润由投资方和公司原股东按本协议第3.3款确定的股份比例享有。
3.8若部分投资方不能在上述约定时间内(以公司账户进账时间为准)将其认缴的出资汇人公司账户,应当向标的公司和其他股东承担相应责任,但不影响其他如约履行完毕出资义务的投资方行使股东权利,其他投资方也不对其违约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3.9各方同意,投资方对标的公司的全部出资仅用于标的公司本轮 私募融资招股文件载明的正常经营需求(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经公司董事会以特殊决议批准的其他用途,不得用于偿还公司或者股东债务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非经营性支出或者与公司主营业 务不相关的其他经营性支出;不得用于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和期货交易。
第四条变更登记手续
4.1各方同意,由标的公司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方的出资进行验资并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并依据验资报告由标的公司向投资方签发并交付公司出资证明书,同时,标的公司应当在公司股东名册中分别将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登记为公司股东。由标的公司负责办理 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4.2原股东承诺,在投资方将出资款支付至公司账户之日起的30天内,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成相应的公司验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按本协议修改并签署的公司章程及按本协议第七条选举的董事等在工商局的变更备案)。
4.3如果公司未按4.2条约定按时办理相关验资和工商变更手续,且逾期超过30天仍无法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由于政府方面原因或不可抗力的因素情形除外),全部或部分投资方均有权单独或共同,书面通知的形式提出终止本协议,公司应于本协议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该投资方巳经支付的全部出资款,并返还等同该笔款项银行同期贷款产生的利息。公司原股东对公司上述款项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投资方同意豁免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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