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若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在5.1条款规定股权交割期限前不能完成股权交割的,在不损害非过错方的其他权利的前提下,非过错方有权完全自主决定:
(1)给予过错方【十五】日纠正期限,以促使其继续完成股权交割;或
(2)立即解除本协议。
在非过错方决定并给予上述5.7.(1)条款规定的宽限期后,若因过错方原因仍不能完成股权交割的,则非过错方有权完全自主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股权交割或者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 过渡期安排
6.1转让方承诺,在过渡期内,目标公司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经营。目标公司任何等于或超过人民币
【100,000】元的现金支出、资产处置或者负债增加等处置和处分任何权益的行为,转让方均应当立即事先征得受让方的书面同意;若确实不能事先征得受让方同意的,转让方应当在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受让方。若受让方对于该等处置行为不予认可的,该等行为将视为违反6.5条款的行为。双方另有约定的,不适用本条款。
6.2转让方同意,在过渡期内,其召开任何形式和性质的董事会均需事先提前合理的时间书面通知受让方。若该等董事会是以非书面方式召开的,受让方有权委派【1】名代表列席该等董事会;若该等董事会是以书面方式召开的,转让方应当将董事会拟决议的事项事先书面通知受让方,并将形成的书面决议书面通知受让方。转让方应当就受让方委托的代表列席董事会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条件,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障碍。
6.3转让方承诺,在过渡期内约束其委派至目标公司的董事和其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诚信义务,不得损害受让方的合法权益。
6.4在过渡期内,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同意封存目标公司的所有印章(“旧印章”,所有印样见附件五《新旧印章印样》),封存后的旧印章由转让方保管。在旧印章封存期间,如确实需要使用旧印章的,应由转让方和受让方代表共同启封,在双方代表共同监督下对用印情况进行记录并签字,用印完毕后再行封存。
6.5在过渡期内,转让方应当确保目标公司的合法存续,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除非征得受让方的书面同意或者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转让方及目标公司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1) 出售、转让目标公司的资产、土地使用权或知识产权;
(2) 以目标公司名义对外提供任何形式和性质的保证;
(3) 将目标公司的任何资产进行抵押、质押或设定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
(4)扩大目标公司的生产规模或招聘新员工,或对过渡期内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主要条款及员工待遇和福利做出任何实质性的变动;
(5) 放弃目标公司的债权或其他权利;
(6) 签订任何设定目标公司义务的合同或协议;
(7) 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达成任何关联交易;
(8) 以目标公司名义新增债务;
(9) 除服务于本协议目的而修改公司章程外,不为任何其它目的而修改现有公司章程;
(10)从事任何导致目标公司的资产或经营资质无效、失效或丧失权利保护的行为;
(11)其他实质性处置目标公司权益的行为。
6.6若转让方发生违反6.5条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可诉诸于中国法律和本协议其它规定的权利主张之外,受让方有权就该等行为给目标公司和/或受让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向转让方进行追偿。
第七条 实际交付
7.1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同意,在受让方已根据本协议4.3.(2)条款支付第二期付款后的三日内,转让方应当将目标公司实际交付给受让方,以便于受让方实际控制目标公司以开展经营管理。
7.2在实际交付时,转让方应当确保受让方可以对目标公司的所有建筑物(包括办公楼、厂房、仓库、员工宿舍、食堂、水电配套间、锅炉间、门卫室等)及其附着物能够顺利、安全地接管。若因任何非受让方的原因导致前述接管不能顺利完成的,则转让方应当立即排除该等妨碍以完成接管;否则,视为转让方未能完成实际交付。
7.3在实际交付时,转让方应当将所有证照、人事档案、财务账册和凭证以及其它资料等详列清单作为交接文件,双方对于该等交接文件的最终签署视为实际交付完毕,签署后的交接文件将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四《交接物品和文件清单》。
7.4在实际交付时,受让方将启用目标公司的全部新印章,与转让方一同确认新印章的印样(记载于附件五《新旧印章印样》),并共同销毁附件五《新旧印章印样》中载明的所有旧印章。
7.5在实际交付之前,转让方应当妥善处理由于目标公司在实际交付之前的经营而可能发生的退换货及食品安全问题;若有该等退换货或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则应当由转让方自担费用负责处理;若转让方拒绝处理的,受让方和/或目标公司有权就所承担的责任向转让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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