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
质权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股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质权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 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在
贷款人(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贷款 万元(借款合同编号 )。
2、应出质人及借款人的请求,质权人同意将名下房屋为借款人的上述贷款行为提供抵押担保。
3、为确保质权人基于主合同的合同权利得以实现,出质人同意以股权质押的方式向质权人提供担保。
经本合同双方平等协商,就股权质押担保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质押股权
质押股权即本合同的质押标的,为出质人在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享有的%的股权(计万股)及其派生的权益。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合同和质押担保范围
1、本股权质押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借款人与质权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委托抵押担保协议》,合同编号为:。
2、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质权人为借款人担保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担保费、逾期担保费、滞纳金、利息、违约金、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2)贷款人及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或证据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
(3)若借款人未如约偿还贷款人全部债务,致使质权人的房屋被贷款人处分执行的,出质人按本条上述(1)、(2)约定的义务向质权人承担责任后仍不能弥补质权人损失的,还应向质权人承担相应损失赔偿金(以质权人向贷款人承担担保责任时,质权人聘请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质权人提供的抵押房屋评估总价值为准)。
(4)质权人基于上述主合同享有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股权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一切权利。
第三条 质押担保期限
本合同质押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自然日,以下均指自然日)至借款人对质权人的债务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
第四条 质押登记股权凭证的移交
1、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提交一切进行股权质押设立登记时所需出质人和标的公司出具的书面文件,并尽勤勉义务确保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完成股权质押设立登记。
2、如果出质人怠于履行上述第一款约定的义务造成未能按时完成股权质押设立登记,每逾期一日向质权人支付违约金壹万元,直至完成股权质押设立登记。
3、质权人债权获得全额清偿后质权消灭,双方共同办理股权质押注销登记。
4、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出质人将质押股权的股权凭证(包括:出资证明书、股权证等)移交质权人。上述股权凭证的移交不是本合同生效和质权设立的条件。
第五条 质权的实现
1、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质权人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主合同项下债权。
(1)出质人行为构成对主合同及本合同的根本性违约,如不按主合同规定,如期偿还欠款及利息;
(2)出质人或标的公司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3)发生法定的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实现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向质权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质权人为其提供担保的;借款人不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向质权人提供反担保的借款人或其他第三人违反反担保协议或提供的担保物、权利明显贬值;借款人不配合质权人的保后监管(具体以委托抵押担保合同为准);借款人及其他反担保人发生的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指资产、所有者权益、收入、净利润、现金流量同比减少20%及以上或负债、费用同比增加20%及以上等类似情况);借款人有未能按月还本付息等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借款人拒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委托担保合同约定义务的。
2、如发生上述处分质押股权情形时,质权人有权以任选下列方式之一实现质权:
(1)变卖、拍卖质押股权,并以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以及出质期间质押股权产生的分红派息优先受偿;
(2)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股权折价(折价不得高于质权人聘请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质押股权的评估价值)抵偿被担保的主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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