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 权 出 质 合 同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证件号:
住所:
电话: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为确保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
的(合同)的履行, 甲方以
在(公司)的100%个人股权(即占该公司全部股权的50%)作质押,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就股权质押登记事项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股权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在(公司)的100%个人股权(即占该公司全部股权的50%)及其派生权益。甲方所出质的股权数额
,质押期限,被担保债权数额
。
(2)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账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的保证。
第二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
公司股东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三条:甲方须经过股权所在公司过半数股东
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出质,并且甲方向乙方出具与此相关的股东会决议;甲方保证对上述质押的个人股权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保证上述个人股权在此之前未设置质押权,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
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本息及相关费用。
(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或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的规定。
(2)甲方质押个人股权所属公司停止经营、解散或被宣告破产。
(3)甲方卷入足以影响本合同履行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与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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