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
(适用于限售流通股)
编号:
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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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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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编号: ,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出质人以其持有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质押合同标的
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出质人持有的(股票代码:)(以下简称“质押股票”)万股及因质押股票送股、配售、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等而派生的股票、红利等孳息(以下统称“质物”或“质押股票”)。
2、质押股票系限售流通股,其锁定的限售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限售原因:
第二条 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下列第种。
1、质权人依主合同向 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 币 整(¥万元整)的贷款之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为主债权)。
2、出质人依主合同应向质权人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整(¥
万元整)的股权受益权回购价款及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为主债权)。
第三条 公证和质押手续
1、本合同订立后3个工作日内,出质人应配合质权人到质权人指定的公证机关对本合同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2、本合同订立后5个工作日内,质权人与出质人应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股权质押登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为准,《证券质押登记证明》由质权人保管。
3、质押股票发生送股、配股、拆分股权等而形成派生股票的,若未自动转质押,则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在出质人质押股票账户正式获取派生股票之日后1个工作日内,对派生股票办理追加质押登记手续。
第四条 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1、出质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出质人已取得了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授权和批准,且不违反 出质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出质人已经签署的任何其它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它义务相抵触。
3、本合同各条款均是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出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4、出质人保证对质物享有完全的合法的所有权,签订本合同时质物上未有任何形式的优先权及其它第三人权利,也不存在或可能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法定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
第五条 约定事项
1、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擅自出售、交换、赠与、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
2、质权人的债权全部实现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配合出质人办理质物的解除质押手续。质物解除质押登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解除通知书》为准。
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
1、双方一致确认,如果主债务人没有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权人有权处分质物的情况时,质权人可以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实现质权: (1)直接向证券公司发出交易指令卖出质物,并以卖出价款清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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