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投资者尽职调查结果与公司或现有股东向本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之间存在重大差异;
(ii)公司或现有股东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主观随意、过错等)。公司应在交割日后或本轮投资者确认因上述原因终止本协议所拟交易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向本轮投资者或其指定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本轮投资者交易费用。如果本协议下某一本轮投资者的增资款交割因为该本轮投资者单方面原因未能完成,则该本轮投资者发生的交易费用由该本轮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六条 股东约定
6.1转让限制
各方一致同意,除事先经本轮投资人同意且按照本协议第6.2条和第6.3条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情况下,只要本轮投资人拥有或持有公司的任何股权,各创始股东不得出售、转让、清算或以其它方式处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的公司股权,各创始股东亦不得对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的公司股权设置任何产权负担或允许上述产权负担存在。若违反本条规定,则创始股东处分股权的行为无效。
各方一致同意,不论公司的任何人员未来通过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取得公司股权,创始股东应确保该等人员承担本条款规定的转让限制,且该等人员承担本条款规定的转让限制应成为该等人员直接或间接取得公司股权的前提条件。
各方一致同意,本轮投资人有权在任何时候转让其在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其他各股东应就此转让事宜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关有权的股东会和/或董事会上达成同意本轮投资人转让股权的决议及配合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等。
6.2优先购买权
受限于本协议第6.1条的规定,如果公司任一现有股东(“转股股东”)拟向任何主体(“受让方”)直接或间接转让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权(“待转股权”),则投资者可在同等条款和条件下有权优先于该第三方和公司其他股东受让全部或部分待转股权(“优先购买权”)。
任一转股股东按本协议的规定转让其持有的待转股权前,该股东应就其进行转让的意向首先向公司和优先购买权人发出书面通知(“转让通知”)。转让通知应当包括:(i)对待转股权的描述,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的股权数额、转让价格、转让价款支付期限等;(ii)拟受让股权的第三方的身份,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的姓名或名称及经营范围(如适用)等;以及(iii)拟进行的转让所依据的主要条款和条件。转让通知应当证明该转股股东已自受让方处收到确定的要约,并且确信其可以根据转让通知中的条款和条件就该转让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转让通知应同时包括任何书面建议、条款清单或意向书或其它有关拟定转让的协议的复印件。
各拟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优先购买权人(“优先购买行权股东”)应在其收到转让通知后十(10)个工作日内(“优先购买期”)向该转股股东发出书面通知(“购买通知”)。购买通知应当说明该优先购买行权股东以转让通知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优先购买待转股权的数额。如果优先购买行权股东愿意购买的待转股权的数额之和超过了待转股权的总额,则本轮投资人有权优于公司其他股东按照购买通知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优先购买全部或部分待转股权;在本轮投资人行使完前述权利后,待转股权的数额仍有剩余的,天使投资人有权按其持股比例优于除本轮投资人以外的任何公司其他股东按照购买通知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优先购买全部或部分剩余的待转股权。若任一优先购买权人在优先购买期未能答复,应当视为该优先购买权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行权股东应在向转股股东发出购买通知后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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