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2在日常营业过程中对目前由公司注册的知识产权的注册进行维续和更新;
3.2.13不进行本协议第 3.1.8 条列举的各项行为;
3.3获取信息。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交割日,在公司正常工作时间内,公司和创始股东将向本轮投资者及其代表提供其所合理要求的有关公司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向 由本轮投资者委派的律师、会计师与其他代表充分提供公司的所有账目、记录、合同、技术资料、人员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其他文件;为了有助于本轮投资者对公司财产、资产、业务及本协议提及的文件进行审查,创始股东和公司允许本轮投资者与公司的客户和债权人进行接触或联系,但需事先书面通知公司。创始股东和公司同意在事先书面通知公司的情况下,本轮投资者有权在交割日前的任何正常工作时间对公司的财务、资产及运营状况进行审慎审查。
3.4不招揽或谈判。公司和创始股东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直至交割日,或本协议终止时(以较早发生者为准),除非经过本轮投资者事先书面同意,公司和创始股东及其各自的任何关联方、高级职员、董事、代表和代理人均不会招揽、发起、考虑、鼓励或接受任何主体提出的提议或要约。
第四条 投资者承诺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本轮投资者向公司及现有股东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4.1 本轮投资者的法律地位与能力。本轮投资者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本轮投资者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中国法律,亦不会与以其作为一方或者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4.2 投资款项的合法性。本轮投资者保证其依据本协议认购相应公司股权的增资款来源合法,并且其有足够的能力依据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向公司支付增资款。
第五条 投资款缴付及交易费用
5.1投资款缴付。在遵守本协议各项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在本协议第二条所述的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本轮投资者豁免之日后十(10)个工作日内,本轮投资者应将增资款划入本协议5.1.2列明的公司指定银行账户(“交割”,该等付款之日称为“交割日”)。
5.1.1公司应于交割日向本轮投资者出具书面收款确认,并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与交割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一致的下列事项: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名称、认缴的出资额、权益比例、出资额缴付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出具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执行董事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
5.1.2公司指定银行账户信息
户名:【】公司
开户行:【】
账号:【】
5.2交割日后,公司应当尽快完成关于本次增资以及董事变更的工商登记和备案手续,并向本轮投资者提供一份公司最新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及工商备案的最新公司章程。但除非本轮投资者书面同意,最迟不得晚于交割日后的五十(50)个工作日内。
5.3交易费用。在交割完成后,或因下述原因导致交割未能完成的情况下,公司应承担本轮投资者产生的与本协议所拟交易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财务、法律等专业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下称“投资者交易费用”,但不超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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