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3知识产权。公司拥有经营主营业务及其他实际或计划经营的业务所需的全部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该等知识产权均有效且可依法执行;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任何该等知识产权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事项;公司未曾许可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任何该等知识产权。就待注册或登记的知识产权,不存在已知的或经合理预测公司无法就该等知识产权成功注册或登记的情形。
3.1.14诉讼及其他法律程序。不存在任何威胁将要发生的、正在进行的、未决的或未执行完毕的由公司提起、或对公司提起的、或影响公司任何资产或财产或业务、或者影响本协议及其所拟交易的合法性或可强制执行性的诉讼及其他法律程序。不存在任何威胁将要发生的、正在进行的、未决的或未执行完毕的对现有股东提起的诉讼及其他法律程序。
3.1.15劳动和社会保险。公司始终遵守所有适用的有关劳动的中国法律;不存在尚未解决的或潜在的集体性的劳动争议、怠工或停工,并且不存在任何尚未解决的或潜在的对公司提起的劳动投诉事件;公司就任何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根据中国法律所应当支付的所有款项均已于到期日或之前足额缴付;没有任何创始股东或关键员工违反其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知识产权转让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或提出任何离职或停职要求;公司未提出与任何创始股东或关键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或服务关系的书面或口头要求;公司亦未与任何创始股东或员工产生任何争议或纠纷。
3.1.16无利益冲突。创始股东不直接或间接地在【】中持有任何股权或权益,不因合同安排或其他原因直接或间接地从【】中获取任何利益,也不对【】或其任何股东或者其合同相对方承担任何义务。(【如无特别强调的公司,则该条可删除】)
3.1.17遵守法规。公司的各项活动在所有重大方面始终符合有效的中国法律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并且没有违反任何中国法律以致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3.1.18信息提供。公司和创始股东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和之后向投资者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无遗漏、无误导。
3.1.19责任。公司和创始股东应对本第三条各项内容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性承担连带责任。
3.2公司经营。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某一本轮投资者对公司的增资交易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除非基于本协议及附件约定进行的行为或获得该本轮投资者书面事先同意,创始股东、公司承诺公司:
3.2.1以正常方式经营运作。继续维持其与客户的关系,以保证增资完成后公司 的商誉和经营不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3.2.2不会分红派息或回购股权,也不会进行任何异常交易或产生异常债务;
3.2.3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不提前偿还借款,按时支付到期应付账款及其它债务;
3.2.4及时履行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其它与公司资产和业务有关的文件;
3.2.5未得到该本轮投资者事先书面认可,不得在诉讼中自行和解或放弃、变更 其请求或其他权利;
3.2.6尽其最大努力保证公司继续合法经营,获取、保持其经营所需要的所有政 府批文和其它准许及同意;
3.2.7不得分立,不得与第三方合并,不得收购第三方股权、资产或业务;
3.2.8不得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反本协议项下的陈述和保证条款;
3.2.9及时将有关对公司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事实、 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本轮投资者;
3.2.10严格按照有关中国法律、法规,以惯常方式处理公司税务事宜;
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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