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认购期届满后,若投资者均不行使优先认购权或投资者未完全行使优先认购权,则公司有权在优先认购期届满后的九十(90)日内,以不低于增资通知中的条款和条件,发行新增注册资本中未被投资者人优先认购的剩余新增注册资本。若公司未在上述九十(90)日内完成新增注册资本的出售,当公司欲继续或再次发行或出售任何新增注册资本时,公司应按照本条款规定的程序重新赋予投资者对该等新增注册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6.6反稀释保护
未事先经本轮投资者同意,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价格不得低于各投资者在其相应轮次融资中认购公司每单位注册资本(一元)的价格(“原投资人认购价格”)。在公司新发行注册资本或股权类权益的价格低于原投资人认购价格时,则投资者有权获得反稀释保护,要求将原投资人认购价格变更为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价格(“经调整的认购价格”),并按此经调整的认购价格重新计算投资者在公司应当获得的公司股权比例,以保证投资者在公司的权益价值不被稀释(“反稀释调整”)。
投资者有权随时要求公司向其以适用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增发注册资本或由创始股东向投资者无偿(或者以名义对价人民币1元或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转让相应的股权或按照投资者合理要求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投资者指定的主体无偿转让相应的股权),以实现本协议第6.6条规定的目的。
若投资者选择由创始股东向其无偿转让相应的股权,如果限于适用法律的规定,投资者不能以名义对价从创始股东处无偿获得补偿股权,在投资者与创始股东签署有对价支付义务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同时,创始股东应按投资者要求的格式出示一份书面的股权转让价款豁免函,豁免投资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义务。
公司和创始股东应确保届时通过董事会决议及签署一切所需的法律文件,使投资者得以行使本条所述的权利,且应在收到投资者的书面补偿要求后三十(30)日内完成股权转让或增发注册资本以及有关政府审批和工商登记程序。如果投资者因上述股权调整需要缴纳任何税费或其他费用,公司应当补偿投资者该等税费或其他费用。
6.7优先清算权
6.7.1为本协议之目的,“清算事件”指:
(i)公司解散、清算、清盘、关闭或终止经营;
(ii)公司发生合并或并购或并入其他任何公司或实体,致使在该等合并、并购或并入交易之前的公司股东于该等交易后在存续公司或实体中持有的股权不足百分之五十(50%);
(iii)出售、转让、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处置公司全部或重大资产(包括将公司的全部或重大知识产权出售或独家许可给第三方使用);
(iv)任何股权转让、出售、换股等交易导致公司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表决权转移给第三方以及其他被界定为公司控制权转移的事件,但经本轮投资人同意豁免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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