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共同出售权
未根据本协议第6.2条的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任一优先购买权人有权根据本协议第6.3条的规定,按照转让通知所载的同等条款和条件,与转股股东一同向受让方出售股权(“共同出售权”)。
如果任一优先购买权人拟行使共同出售权,该优先购买权人(“共同出售行权股东”)应在优先购买期内向转股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共售通知”)。共售通知应当说明该共同出售行权股东以转让通知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共同出售股权的数额。共同出售行权股东可以参与共同出售的股权数额应取以下两者中较低者:
(i)该共同出售行权股东在共售通知中所载明的其愿意出售的股权数额;
或(ii)待转股权的总额乘以一个分数,分子为该共同出售行权股东届时持有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分母为全部共同出售行权股东与转股股东届时所持有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总额。若任一优先购买权人在优先购买期未能答复或根据本协议第6.2条行使了优先购买权,应当视为该优先购买权人放弃行使共同出售权。
转股股东、共同出售行权股东以及受让方应当根据转让通知所载的同等条款和条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文件,转股股东应采取包括相应减少其出售股权数额等方式确保共同出售权的实现。如果任何一个或多个受让方明确表示不同意共同出售行权股东参与共同出售,或不接受其股权转让,则转股股东不得向该等受让方出售任何公司股权,除非在该出售或转让的同时,该转股股东按转让通知所列的条款和条件从共同出售行权股东处购买根据本协议确定的股权数额。
6.4创始股东的股权兑现
创始股东在本协议签署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部公司股权(不包括其代为持有的用于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股权)为限制性股权(“限制性股权”),受限于为期四(4)年的兑现期(“兑现期”)。创始股东自【】年【】月【】日起,可以于【】年【】月【】日首次兑现其所持有的限制性股权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25)%,剩余的限制性股权在其后的三(3)年内按年平均兑现,每年的兑现日为【】月【】日。
在创始股东的股权全部兑现前,如发生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该创始股东应当以1元人民币或届时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将其未兑现的股权按照届时股东间的相对持股比例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
(i)该创始股东主动从公司离职的;
(ii)该创始股东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
(iii)该创始股东由于自身的过错被公司解职的;
或(iv)由于该创始股东违反交易文件中的约定或因该创始股东其他方面的过失或过错,给公司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或损失。
6.5优先认购权
如果公司拟增加注册资本或发行任何股权类权益(“新增注册资本”),则投资者有权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优先认购上述新增注册资本(“优先认购权”)。
公司应将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事项书面通知各投资者,书面通知应当载明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价格、认购方及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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