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及利润分配权的回购。
1)如果在本协议签订后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及其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激励对象有权在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交其亲笔签署的《利润分配权回购申请书》(见附件),要求公司回购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利润分配权(前述全部利润分配权不包括未成熟的利润分配权),回购价格为:
回购当时公司未分配利润*回购的利润分配权股数/总利润股数。
2)各方特别明确,若激励对象存在本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权作废、丧失或失效情形的,则公司无须承担回购义务。
3)自激励对象提交《利润分配权回购申请书》之日,激励对象不再持有任何利润分配权。公司应于收到《利润分配权回购申请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激励对象支付全部回购对价。激励对象逾期不提交《利润分配权回购申请书》的,视为放弃权利。
2、利润分配权的丧失。本协议签订后,在下列情况之一发生之日(无论届时激励对象是否为公司的员工),激励对象立即丧失其已经获得的利润分配权,而且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的激励对象的任意权利自动终止:
1)激励对象履行职务时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
2)激励对象存在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3)激励对象在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4)激励对象因故意或严重疏忽大意做出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激励对象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或工作。
3、如果出现本协议第4条第2款约定的情况,则应适用第4条第2款的约定,不得适用第4条第1款的约定,无论届时激励对象是否已经提交《利润分配权回购申请书》;如果届时公司已经向激励对象支付回购对价,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全数返还。
4、本协议第4条第2款约定的履行不能排除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签订的其他协议追究激励对象的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
5、本协议存续期间:
1)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担任公司行政职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其己获授的利润分配权不作变更。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绩答效考核不合格、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而导致的职务变更,经董事会审议并报公司股东会备案,可以部分或全部取消激励对象尚未成熟的利润分配权。
2)若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不适合持有公司股票或利润分配权计划的人员,则应取消其所有尚未成熟的利润分配权。
3)激励对象主动提出离职,或因触犯法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绩效考核不合格等行为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成熟的利润分配权即被取消。
4)激励对象因执行公务负伤导致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所获授的利润分配权不作变更,仍可按规定成熟。
5)激励对象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其所获授的利润分配权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扣减比例并报公司股东会备案后,剩余部分仍可按规定成熟。
6)激励对象因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其所获授的利润分配权不作变更,仍可按规定成熟。
7)激励对象死亡,自死亡之日起所有未成熟的利润分配权即被取消。但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死亡的,公司应根据激励对象被取消的利润分配权价值对激励对象进行合理补偿,由其继承人继承。
8)对于上述第1、2、3、5、7项原因被取消或失效的未成熟的利润分配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将该等利润分配权收回注销或另行授予符合本激励计划的对象。
五、上市、挂牌及转化为公司股权
1、转化为公司股权。自董事会做出启动公司上市或挂牌程序的董事会决议之日起第十个工作日至第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及股东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所得的股权比例向激励对象以合适的方式转让公司的股权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激励对象受让公司的股权比例=[激励对象持有的已成熟的利润分配份数/总利润分配份数]×[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董事会做出启动公司上市或挂牌程序的董事会决议第十个工作日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
前述合适的方式转让公司的股权,包括以向激励对象转让持股平台出资份额的方式使得激励对象间接持股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2、注册资本的缴纳。在团队股东根据本协议第5条第1款向激励对象转让公司股权时,如果该部分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尚未缴纳,则缴纳该部分股权对应的注资资本的义务由激励对象承担。为避免疑义,如团队股东届时持有的公司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的一部分已经缴纳、另一部分未缴纳,团队股东向激励对象转让的股权应视为未缴纳注册资本的股权。
3、自公司将激励对象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之日起,激励对象不再持有任何利润分配权。
4、团队股东转让股权的比例。在本协议第5条第1款约定的情况下,如果激励对象选择要求受让公司股权,团队股东以 应该按照董事会做出启动公司上市或挂牌程序的董事会决议之日向激励对象转让公司股权,如果以转让持股平台份额的方式使得激励对象间接持股的,则团队股东的执行合伙人确定具体的出让人及出让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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