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并非因任何一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
c. 任何一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不是从其他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资料;
d. 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股票交易机构等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双方同意,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第6.2条将持续有效。
第七条 违约与救济
7.1 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在本条中以下称为“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或不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与保证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或有重大遗漏或误导,即构成违约;在这种情况下,本协议另一方(在本条中以下称为“守约方”)有权独自决定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
a. 暂时停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待违约方将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
b. 如果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股权转让无法完成,或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签署本协议的商业目的而且无法弥补,或者虽然可以弥补但违约方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弥补,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该解除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生效;
c. 要求违约方赔偿其所有的损失,包括因本协议发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
7.2 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是累积的,且不排斥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或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