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股权。
2.2 股权变更
在股权回购完成后,回购方持有被回购方原持有的百分之(%)的股权。回购方作为内资企业,应向登记机关申请股权变更登记。
2.3 递交申请文件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且完成了股权回购所必要的所有其它公司程序后,被回购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向审批机关提交修改后的目标公司的合同与章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目标公司股权变更所需的各项文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第三条 转让价格及支付
3.1 回购价格
a.双方确认并同意,被回购方曾以现金出资入股成为回购方公司的股东,现以被回购方出资入股的该现金金额并加上投资期间利息(按照12%的年利率计算)并减去投资方投资期间的分红作价为本协议股权回购的对价。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回购方应向被回购方支付该等回购价款。回购价指回购股权的购买价,包括回购股权所包含的各种股东权益。该等股东权益指依附于回购股权的所有现时和潜在的权益,包括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的%所代表之利益。
a.b.双方确认并同意,该股权回购价格是回购方向被回购方支付的全部价款,回购方没有义务就本协议项下的股权回购向被回购方支付任何额外的款项,回购方亦无权因任何未披露债务要求被回购方承担偿还责任。
a.3.2 税收
a.回购方和被回购方各自负责缴付有关法律要求该方缴纳的与本协议项下股权回购有关的税款和政府收费。
a.第四条 股权回购之先决条件
a.4.1 先决条件
a.股权回购以如下全部事件或交易出现或完成为先决条件:
a.回购方股东会通过批准根据本协议条款进行的股权回购的决议;
a.回购方的其他股东愿意就回购的股权放弃优先购买权;和
a.被回购方促成回购方到登记机关完成了股权回购的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a.4.2 合作
a.双方同意尽最大努力促成本协议第4.1条规定的先决条件的满足。
a.第五条 陈述与保证
a.5.1 陈述与保证.
a.本协议一方现向对方陈述并保证如下:
a.每一方陈述和保证的事项均真实、完成和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