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回购协议
1.本股权回购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签署:
1.股权回购方(下称“回购方”):
1.地址:
1.股权被回购方(下称“被回购方”):
1.地址:
1.以上两方中的任何一方以下称为“一方”,统称为“双方”。
1.鉴于,
1.回购方系一家在中国成立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其注册地址为:,其注册资本为万元,实收资本为万元;
2.目前,回购方的股权结构如下:;
3.回购方有意将被回购方持有的回购方百分之(%)的股权以协议的金额回购;
被回购方有意转让上述股权。
因此,考虑到上述前提以及双方的互相承诺,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定义.
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文义另有要求,以下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
“工作日”系指星期一至星期五,但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除外。
“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股权回购”系指被回购方百分之
(%)的股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从被回购方转让给回购方。
“登记机关”系指负责回购方登记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回购的股权”系指被回购方在本协议签署时持有的回购方百分之(%)的股权,包括该百分之(%)的股权所代表的被回购方对回购方注册资本、资本公积、任意公积、未分配利润、以及本协议签署后成交之前宣布或批准的利润的全部的权利、利益及相对应的股东义务。
“回购价”系指协议约定之转让价。
“人民币”系指中国的法定货币。
“成交日”具有本协议第6.1条规定的含义。
第二条 股权回购
2.1 回购
根据本协议条款,股权回购方向股权被回购方支付第3.1条中所规定之回购价款作为对价,按照本协议第4条中规定的条件回购股权,回购股权为被回购方所持有回购方百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