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回购条款设计方案

股权回购协议

  PE/VC在投资过程中,由于缺乏对被投资企业的了解与认识,导致其在投资决策时面临许多不确定因素与风险。另外,企业管理层可能对企业进行比较乐观的分析与判断,投资公司亦不确定该乐观分析的可实现性,但在投资估值时已反映或包括被投资企业未来超成长性价值因素。不可否认,PE/VC投资项目的风险一般都比较大,而风险投资公司非常重视风险预防与化解,并有一整套规避风险的方式与投资策略,股权回购就是其中的重要选择方案1Pc红一点

  一、本文股权回购是指风险投资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要求被投资企业股东等第三方回购其所持目标公司股权/股份的行为。1Pc红一点

  二、在股权投资私募领域,股权回购的作用:1Pc红一点

  首先, 股权回购所设定的条件,比如企业经营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5%、企业在未来三年内完成上市等,这些条款客观上督促或激励企业的现有股东采取各种措施实现其向投资者投资时所作出的承诺;1Pc红一点

  其次,投资者可能承诺在一定条件下额外奖励管理层一定比例股份,因此,对于激发被投资企业团队的管理能力与积极性具有重要激励作用,也通过企业经营业绩的考核向管理团队传递压力;1Pc红一点

  最后,股权回购能够保障投资者在被投资公司或管理团队等未实现经营承诺或其他设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出售股权退出被投资企业。1Pc红一点

  三、我国《公司法》关于“股权回购”的相关规定与分析1Pc红一点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Pc红一点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1Pc红一点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1Pc红一点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1Pc红一点

  基于上述规定,除非发生满足上述情况之事实,方可发生有限公司股权回购,且该回购基本是通过司法裁决的方式实现。除此之外,股东及被投资公司之间不能通过协议约定“股权回购”,即使做出类似约定,也难于得到司法认可与执行。1Pc红一点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股份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Pc红一点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1Pc红一点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1Pc红一点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1Pc红一点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1Pc红一点

  上述规定严格限定了“股份回购”的条件与情形,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否则,股东及被投资公司之间亦不能通过协议约定“股权回购”。即使做出类似约定,也难于得到司法认可与执行。1Pc红一点

  综上所述,可以初步得出结论:私募股权融资领域,股权回购的主体不能是投资方与被投资企业1Pc红一点

  四、“股权回购”协议主体的选择1Pc红一点

  依据本文第三点之分析,风险投资者不能与所投资企业签订股权回购协议或做相关安排,但可以考虑选择如下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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