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声明
鉴于:
(弃权股东)为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之一,并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持有目标公司 %的股份。
(股权出让方)为目标公司的另一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持有目标公司 %的股份。
年月日,依法召开目标公司股东会,股东同意并形成决议, (股权出让方)向 (股权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目标公司 %的股份。
(弃权股东)在此声明:
1、本人无条件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目标公司章程》对出让股份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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