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公司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用中文书写,会计报表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其他货币属于合作投资的均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换算。属于贸易往来的按贸易汇价结算,外汇往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办理。
第四十三条 合作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第四十四条 合作公司在中国银行分行开设人民币和外币帐户。
第十三章 税收、利润和亏损
第四十五条 合作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条款规定交纳各种税金,并参照《关于中外合作经营项目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免税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收申请。
第四十六条 所得税甲乙双方分别缴纳。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乙方按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合作公司在扣除由董事会确定提留的储备资金、职工福利资金、奖励资金、企业发展基金和纳税后,余下的净利润甲乙双方对等分成。
第四十八条 乙方所得的净利润汇往国外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亏损时,经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时,可用储备基金弥补,或按对等比例承担亏损责任。
第十四章 合同的审批、生效、延长和终止
第五十条 本公司合作期限定为年,本合同按照中外合作经营的有关规定申请批准。然后,合作公司持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同时,乙方还要以自己的名义到工商行政机关登记。公司合作期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计算。本公司经上级批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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