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饭店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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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50K红一点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应委托副董事长或另外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 50K红一点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的提议,董事长必须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50K红一点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权,除非他们本人是董事或者是被委托代表一名董事。 50K红一点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上决议的事项,应分别用中文和文作出议事录,经出席的董事或第三十条所指的受委托者签字后由合营企业归档保存,并抄送甲乙双方。 50K红一点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在中国举行,经董事长与副董事长协商同意,也可改在其他地点举行。 50K红一点

  第三十七条 除了担任合营企业管理职务应得的报酬外,董事不得从合营企业获取任何报酬。但董事会开会期间的往来旅费、住宿、招待等开支由合营企业负担。50K红一点

  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 50K红一点

  第三十八条 合营企业在董事会之下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50K红一点

  第三十九条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视工作需要设副总经理一或三名,总会计师一名,审计师一名。上述人员为合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免。50K红一点

  第四十条 在合营企业成立之后的前年,本着甲乙双方人数对等原则,总经理由乙方推荐,副总经理由甲方或甲乙双方分别推荐,从合营企业成立后的第年开始,总经理由甲方推荐,副总经理由乙方或甲方双方分别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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