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协议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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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GFv红一点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GFv红一点

第六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GFv红一点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GFv红一点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GFv红一点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GFv红一点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GFv红一点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布破产;GFv红一点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GFv红一点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GFv红一点

第六十七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决议确定。GFv红一点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GFv红一点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GFv红一点

公司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GFv红一点

第六十八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GFv红一点

第六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GFv红一点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GFv红一点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GFv红一点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GFv红一点

(四)清缴所欠税款;GFv红一点

(五)清理债权、债务;GFv红一点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GFv红一点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GFv红一点

第七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报刊上公告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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