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始人合伙创业理念
在签署本《限制性股权协议》(简称“本协议”)之前,【】、【】及【】(合称“我们”)作为[【】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创业合伙人,我们确认已经完整阅读、理解并一致同意下述合伙创业理念,也是基于认同下述理念而签署本协议:
1.我们是公司共创、共担与共享的创业合伙人,不是职业经理人。
2.公司实行创业合伙人持股,是为了给既有创业能力、又有创业心态的合伙人提供共同创新创业的平台,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增强公司竞争力,同时让长期共同参与创业的合伙人分享公司成长收益,打造利益共享的企业文化,提升合伙人的幸福感。
3.我们获得的公司股权数量,是基于对我们预期贡献的估值,以及我们会长期全职参与创业的预期。因此,我们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是有权利限制的“限制性股权”。我们所持股权的成熟,会与我们全职服务的期限挂钩。如果我们未满服务期中途退出公司,公司或公司指定方有权回购我们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我们认为,本安排是公平合理的,也是对我们长期参与创业的合伙人的保护。
[XXX]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权协议
本《限制性股权协议》(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XXX]年[XXX]月[XXX ]日在[XXX]市签订:
(1)[
XXX](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简称“甲方”);
(2)[XXX](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简称“乙方”);以及
(3)[XXX](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简称“丙方”)。
甲方、乙方与丙方单称“一方”,合称“各方”或“三方”。
鉴于:
(1)[XXX]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为三方为共同创业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元;
(2)在公司发生退出事件(见以下定义)前,各方承诺会长期持续全职服务于公司;
(3)为了让各方分享公司的成长收益,各方拟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分配公司股权。各方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将会随公司未来增资或减资行为做相应调整。
有鉴于此,经友好协商,各方特此同意签订本协议,以昭信守。
第一章股权分配与预留
第一条股权结构安排
公司的股权结构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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