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合营期内,合资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须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合营他方同意,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以下同)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八条 合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 董事会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一)决定和批准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供销等);
(二)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三)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订立劳动合同;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六)讨论通过本公司章程的修改;
(七)讨论决定合资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八)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
(九)负责合资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十)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董事,乙方委派名董事,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
第二十二条 合营各方在委派 和更换董事人选时,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天发出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七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如届时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文同时使用。该记录归档保存,并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合资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每个合资公司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过半数董事通过。
(每个合资公司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五章 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部门,(可根据该公司的具体情况)下设生产、技术、劳资、财务、行政等部门。
第三十三条 合资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人,由董事会聘请。首届总经理由方推荐,副总经理由方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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