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合营各方缴足出资额后,经合资公司聘请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资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Eyt红一点

  第十四条 合营期内,合资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Eyt红一点

  第十五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须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Eyt红一点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合营他方同意,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Eyt红一点

  第十七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以下同)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yt红一点

  第四章 董事会 Eyt红一点

  第十八条 合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Eyt红一点

  第十九条 董事会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Eyt红一点

  (一)决定和批准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供销等); Eyt红一点

  (二)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Eyt红一点

  (三)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Eyt红一点

  (四)订立劳动合同; Eyt红一点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Eyt红一点

  (六)讨论通过本公司章程的修改; Eyt红一点

  (七)讨论决定合资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Eyt红一点

  (八)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Eyt红一点

  (九)负责合资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Eyt红一点

  (十)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Eyt红一点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董事,乙方委派名董事,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Eyt红一点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 Eyt红一点

  第二十二条 合营各方在委派 和更换董事人选时,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Eyt红一点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Eyt红一点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Eyt红一点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Eyt红一点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天发出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Eyt红一点

  第二十七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如届时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Eyt红一点

  第二十八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Eyt红一点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文同时使用。该记录归档保存,并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合资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Eyt红一点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Eyt红一点

  (每个合资公司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Eyt红一点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过半数董事通过。 Eyt红一点

  (每个合资公司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Eyt红一点

  第五章 管理部门 Eyt红一点

  第三十二条 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部门,(可根据该公司的具体情况)下设生产、技术、劳资、财务、行政等部门。 Eyt红一点

  第三十三条 合资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人,由董事会聘请。首届总经理由方推荐,副总经理由方推荐。 Eyt红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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