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公司章程(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有关法规,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国(或地区)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年月日签定合资经营合同,组成了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合资公司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文名称为:。
合资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省市区路号。
第三条 合营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分别为:
甲方:中国公司
省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的姓名 职务 国籍 。
乙方: 国(或地区)公司。
国(或地区)。
法定代表的姓名 职务 国籍 。
第四条 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合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资公司宗旨为:使用 先进技术,生产和销售 产品,达到 水平,获取合营各方满意的经济效益。(注:每个合资公司都可以根据自己特点写)
第七条 合资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和销售产品以及提供技术服务。
第八条 合资公司生产规模为:
年。(表示量的单位)
年。
年。
第九条 合资公司向国内、国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国内、国外销售比例和数量。
年:向国外和港澳地区销售百分之,在国内销售百分之。
年: 〃,
〃。
销售渠道、方法、责任。(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元。(或另一种货币)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或另一种货币)
第十一条 合营各方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
其中:现金元
机械设备元
厂房元
土地使用权元
工业产权元
其他元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
其中:现金元
机械设备元
工业产权元
其他元
第十二条 合营各方应按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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