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示范文本(律师备注版)

(注:也可以约定为:董事会)决定。iF6红一点

第三十三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iF6红一点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iF6红一点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注:可约定固定期限,如二十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iF6红一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iF6红一点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iF6红一点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iF6红一点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iF6红一点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iF6红一点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iF6红一点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iF6红一点

第三十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iF6红一点

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清算。iF6红一点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iF6红一点

第三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iF6红一点

第十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iF6红一点

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注:可补充约定其他人员)iF6红一点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iF6红一点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iF6红一点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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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iF6红一点

第十一章  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iF6红一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iF6红一点

第四十四条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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