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示范文本(律师备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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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iF6红一点

(注:经理非必设机构,如不设经理的,应删除本条)iF6红一点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注:最多二人,三人以上需设监事会),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iF6红一点

(注:有限责任公司如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本章程中涉及监事的条款应相应调整。)iF6红一点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iF6红一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iF6红一点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iF6红一点

(一)检查公司财务;iF6红一点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iF6红一点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iF6红一点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iF6红一点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iF6红一点

(六)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iF6红一点

(七)。(注:可以约定其他职权,如无,应删除本项)iF6红一点

第二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iF6红一点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iF6红一点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iF6红一点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iF6红一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注:也可以约定:由经理担任)iF6红一点

第七章  股权转让iF6红一点

第二十六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iF6红一点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iF6红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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