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召开一次。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其他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表决权至少为二分之一,需在章程中明确)
第八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由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如由股东委派或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每召开一次。经以上的董事、经理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董事通过。
(注:本条所涉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人组成。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在线下载列表
资源售价:1 点
下载地址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