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东实缴到位或经工商行政登记五年以上的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2/3以上多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2/3多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公司股东之一可购买其他股东的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形式的独资公司。
5、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并且该转让份额对应的出资实缴到位后,由公司将受让人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6、股东未实缴到位依法转让其出资应经工商行政登记满五年以上,且新受让人股东在原股东的该转让份额对应的出资实缴到位后由公司将受让人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1、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2、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实缴到位或者是经工商行政登记备案五年以上的股东依如下方式行使分红权和表决权: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分红权比例 | 表决权比例 |
20% | 80% | ||||
80% | 20% |
注:股权转让时可以仅转让相应股权对应出资比例的权益而不转让该对应的表决权比例。
4、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并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5、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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