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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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时应当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零八条 除合并、分立外,其他情形下的公司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零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一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公司债务;
4、股东按股份持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一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在线下载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