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章程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
、修改公司章程;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第四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第四十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四十四条《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第四十五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十年。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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