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本协议项下的股份回购均应以现金形式进行,全部股份回购款应在投资方
发出书面回购要求之日起2 个月内全额支付给投资方。投资方之前从公司
所收到的所有股息和红利可作为购买价格的一部分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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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如果公司对投资方的股份回购行为受到法律的限制,原股东应作为收购方, 应以其从公司取得的分红或从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收购投资方持有的 公司股份。 |
5.5 当出现下列任何重大事项时,投资方有权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公 司股份,原股东具有按本协议第 5.2条规定的股份回购价格受让该等股份的 义务;但是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的购买该等股份的条件优于股份回购价格, 则投资方有权决定将该等股份转让给第三方: |
5.5.1 原股东和标的公司出现重大诚信问题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但不限 于公司出现投资方不知情的大额帐外现金销售收入等情形; 5.5.2 标的公司的有效资产(包括土地、房产或设备等)因行使抵押权被拍卖 等原因导致所有权不再由标的公司持有或者存在此种潜在风险,并且在合 理时间内(不超过三个月)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由此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5.5.3 原股东所持有的标的公司之股份因行使质押权等原因,所有权发生实 质性转移或者存在此种潜在风险; |
5.5.4 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范围发生实质性调整,并且不能得到投资 方的同意; |
5.5.5其它根据一般常识性的、合理的以及理性的判断,因投资方受到不平 等、不公正的对待等原因,继续持有标的公司股份将给投资方造成重大损 失或无法实现投资预期的情况。 |
5.6进行本协议第5.1条的审计机构由投资方负责聘请,并由投资方支付费用。 5.7 原股东在此共同连带保证:如果投资方中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第 5.1 条要求 标的公司或原股东回购其持有的标的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或者根据本协 议第 5.5条要求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原股东应促使 标的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该股份的回购或转让,在相应的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上投票同意,并签署一切必需签署的法律文件。 |
第六条 经营目标 |
6.1 原股东和标的公司共同承诺,公司应实现以下经营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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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20xx年度公司税后净利润达到xxxx万元; |
6.1.2 投资完成后的当年度,即 20xx 年度,标的公司实现 xxxx 万元的税 前利润; |
6.2 各方同意,标的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按以下方式确认: 6.2.1 由投资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 20xx年x月 x 日之前,对标的公司 200x年度的经营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向投资 方和标的公司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
6.2.2 由投资方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投资完成后的当 年度届满之日起 90个工作日内,对标的公司在相应期限内经营财务 状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向标的公司全部股东 提供; |
6.2.3 审计报告将作为确认标的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最终依据; 6.2.4 审计费用应由标的公司支付。 |
6.3 鉴于本次交易是以公司 20xx 年度净利润 xxxx 万元及包含投资人投资金额 完全摊薄后 xx 倍市盈率为作价依据,且公司和原股东承诺公司 20xx 年度 在线下载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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