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各方同意,投资方按本协议第 3.4条约定支付完毕全部出资款后,投资方在 本协议项下的出资义务即告完成。 |
3.7 投资方成为公司股东后,依照法律、本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所有股 东权利并承担相应股东义务,公司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 润由投资方和公司原股东按本协议第 3.3款确定的股份比例享有。 3.8 若部分投资方不能在上述约定时间内 (以公司帐户进帐时间为准 )将其认缴 的出资汇入公司帐户,应当向标的公司和其他股东承担相应责任,但不影 响其他如约履行完毕出资义务的投资方行使股东权利,其他投资方也不对 其违约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
3.9 各方同意,投资方对标的公司的全部出资仅用于标的公司本轮私募融资招 股文件载明的正常经营需求(主要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 或经公司董事会以特殊决议批准的其它用途,不得用于偿还公司或者股东 债务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非经营性支出或者与公司主营业务不相关的 其他经营性支出;不得用于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和期货交易。 第四条 变更登记手续 |
4.1 各方同意,由标的公司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方的出资进 行验资并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并依据验资报告由标的公司向投资方签发 并交付公司出资证明书,同时,标的公司应当在公司股东名册中分别将甲 方、乙方、丙方和丁方登记为公司股东。由标的公司负责办理相应的工商 登记变更手续。 |
4.2 原股东承诺,在投资方将出资款支付至公司帐户之日起的 30天内,按照本 协议的约定完成相应的公司验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按本协 议修改并签署的公司章程及按本协议第七条选举的董事等在工商局的变更 备案)。 |
4.3 如果公司未按4.2 条约定按时办理相关验资和工商变更手续,且逾期超过 30 天仍无法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由于政府方面原因或不可抗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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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因素情形除外),全部或部分投资方均有权单独或共同以书面通知的形式 提出终止本协议,公司应于本协议终止后 15个工作日内退还该投资方已经 支付的全部出资款,并返还等同该笔款项银行同期贷款产生的利息。公司 原股东对公司上述款项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投资方同意豁免的情 形除外。 |
4.4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所需费用由标的公司承担。 |
第五条 股份回购及转让 |
5.1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投资方有权要求标的公司或原股东回购投资方所持有 的全部公司股份: |
5.1.1不论任何主观或客观原因,标的公司不能在201x年12月31日前实现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该等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经营业绩方面 不具备上市条件,或由于公司历史沿革方面的不规范未能实现上市目标, 或由于参与公司经营的原股东存在重大过错、经营失误等原因造成公司无 法上市等; |
5.1.2在201x年12月31日之前的任何时间,原股东或公司明示放弃本协议 项下的标的公司上市安排或工作; |
5.1.3当公司累计新增亏损达到投资方进入时以 200x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 公司当期净资产的 20%时; |
5.1.4原股东或标的公司实质性违反本协议及附件的相关条款。 5.2 本协议项下的股份回购价格应按以下两者较高者确定: 5.2.1 按照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投资方的全部出资额及自从实际缴纳出资日 起至原股东或者公司实际支付回购价款之日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复 利)。 |
5.2.2 回购时投资方所持有股份所对应的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 在线下载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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