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进行讨论及审核; |
7.7.6 按照投资方要求的格式提供其它统计数据、其它财务和交易信息, 以便投资方被适当告知公司信息以保护自身利益。 |
第八条 上市前的股份转让 |
8.1 投资完成后至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未经投资方书面同意, 【原股东(大股东及认为有必要的关健股东)】不得向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股 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公司股份,或进行可能导致公 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股份质押等任何其它行为。 |
8.2 本协议第8.1 条约定的转让股份包括仅以协议方式作出约定而不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转让,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股份转让或控制权转移。 8.3 原股东和公司保证,投资方持有标的公司股份期间,公司章程应对本协议 第 8.1、8.2条的约定作出相应的规定。 |
8.4 原股东经投资方书面同意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股份时,投资方 享有下列选择权:(1)按第三方给出的相同条款和条件购买原股东拟出售的 股份;(2) 按第三方给出的相同条款和条件,根据原股东及投资方当时的持 股比例共同出售股份。投资方选择按相同条款和条件与原股东按持股比例 共同出售股份给同一受让方的,原股东应保证受让方优先购买投资方的股 份。 |
8.5 原股东经投资方同意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股份的,原股东应保 证股份受让方签署接受本协议条款的协议。 |
8.6 投资方享有参与公司未来权益证券的发行、购买该等权益证券及转换或交 换该等权益证券的权利,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维持其在公 司完全摊薄后的股份比例。但这一权利不适用于公司批准的员工认购权计 划、股票购买计划,或类似的福利计划或协议而做的证券发行,也不适用 于作为公司购买或合并其它企业的对价而发行证券的情形。 |
8.7 投资方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份可在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根 据上市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在禁售期满后出售全部或部分股份。 |
18 |
第九条 新投资者进入的限制 |
9.1 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标的公司以任何方式引进新投资者的,应确保 新投资者的投资价格不得低于本协议投资方的投资价格。 9.2 本协议拟议的投资完成后,标的公司以任何形式进行新的股权融资,投资 方股东有权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优先购买权。 |
9.3 如新投资者根据某种协议或者安排导致其最终投资价格或者成本低于本协 议投资方的投资价格或者成本,则标的公司应将其间的差价返还投资方, 或由原股东无偿转让所持标的公司的部分股份给投资方,直至本协议投资 方的投资价格与新投资者投资的价格相同。投资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 要求标的公司或者原股东履行上述义务。 |
9.4 各方同意,投资完成后,如标的公司给予任一股东(包括引进的新投资者 ) 的权利优于本协议投资方享有的权利的,则本协议投资方将自动享有该等 权利。 |
第十条 竞业禁止 |
10.1 未经投资方书面同意,原股东不得单独设立或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 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身份)参与设 立新的生产同类产品或与公司业务相关联其他经营实体,作为管理层的公 司股东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无论该企业从事何种业务。 |
10.2 原股东和公司承诺,应促使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名单见本协 在线下载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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