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原股东和标的公司共同承诺,公司应实现以下经营目标:
6.1.1年度公司税后净利润达到万元;
6.1.2投资完成后的当年度,即年度,标的公司实现万元的税前利润;
6.2各方同意,标的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按以下方式确认:
6.2.1由投资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年月日之前,对标的公司年度的经营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向投资方和标的公司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6.2.2由投资方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投资完成后的当年度届满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对标的公司在相应期限内经营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向标的公司全部股东提供;
6.2.3审计报告将作为确认标的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最终依据;
6.2.4审计费用应由标的公司支付。
6.3鉴于本次交易是以公司年度净利润万元及包含投资人投资金额完全摊薄后xx倍市盈率为作价依据,且公司和原股东承诺公司年度税前利润(或净利润)不低于万元。公司有义务尽力实现和完成最佳的经营业绩,公司管理层有义务尽职管理公司,确保公司实现该等经营目标。
如果标的公司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低于万元,则视为未完成经营指标,应以年度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为基础,按照xx倍市盈率重新调整本次交易的投资估值,调整后标的公司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保持不变,公司应以现金方式退还各投资方相应多付的投资款。此时,标的公司估值(设为“A”)=实际完成净利润×xx倍市盈率。标的公司需将投资方多投的投资款(具体为“万元-A×(投资时的所占的股权比例)”)退还投资方。公司退还的投资款由投资方按照各自持股比例进行分配。【投资人可以选择1、退款;2、股权调整】
6.4鉴于公司和原股东承诺公司年度税前利润不低于万元。公司有义务尽力实现和完成最佳的经营业绩,公司管理层有义务尽职管理公司,确保公司实现该等经营目标。
如果标的公司年度经审计的税前利润低于万元,则视为未完成经营指标,应以年度经审计的实际税前利润为基础,按照倍税前利润的倍数重新调整本次交易的投资估值,调整后标的公司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保持不变,公司应以现金方式退还各投资方相应多付的投资款。此时,标的公司估值(设为“B”)=实际完成净利润×倍。标的公司需将投资方多投的投资款(具体为“万元-B×(投资时所占公司股权比例”)退还投资方。公司退还的投资款由投资方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6.5原股东承诺对本协议第6.3条、第6.4条约定的对投资方的现金补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受到法律的限制或者其他任何原因,标的公司未能或者无法履行上述义务,原股东有义务方向投资方退还上述应退还的投资款。
6.6各方同意,依本协议第6.3条、第6.4条约定标的公司退还给投资方的投资款应在第6.2条规定的审计报告作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拖延、阻碍或拒绝该等退款。投资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标的公司或者原股东履行上述义务。
6.7截至年月日止,公司资产负债表所列可分配利润及年月日之后至投资完成之前公司产生的利润,在投资完成前不得进行分配,由包括原股东在内的公司其它所有股东与投资方按本次增资完成后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6.8如标的公司或者原股东涉及应缴纳而未缴纳的税款,由标的公司或者原股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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