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如果公司未按4.2条约定按时办理相关验资和工商变更手续,且逾期超过30天仍无法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由于政府方面原因或不可抗力的因素情形除外),全部或部分投资方均有权单独或共同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提出终止本协议,公司应于本协议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该投资方已经支付的全部出资款,并返还等同该笔款项银行同期贷款产生的利息。公司原股东对公司上述款项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投资方同意豁免的情形除外。
4.4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所需费用由标的公司承担。
第五条、股份回购及转让5.1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投资方有权要求标的公司或原股东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
5.1.1不论任何主观或客观原因,标的公司不能在年月日前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该等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经营业绩方面不具备上市条件,或由于公司历史沿革方面的不规范未能实现上市目标,或由于参与公司经营的原股东存在重大过错、经营失误等原因造成公司无法上市等;
5.1.2在年月日之前的任何时间,原股东或公司明示放弃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公司上市安排或工作;
5.1.3当公司累计新增亏损达到投资方进入时以年月日为基准日公司当期净资产的20%时;
5.1.4原股东或标的公司实质性违反本协议及附件的相关条款。
5.2本协议项下的股份回购价格应按以下两者较高者确定:
5.2.1按照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投资方的全部出资额及自从实际缴纳出资日起至原股东或者公司实际支付回购价款之日按年利率%计算的利息(复利)。
5.2.2 回购时投资方所持有股份所对应的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
5.3本协议项下的股份回购均应以现金形式进行,全部股份回购款应在投资方发出书面回购要求之日起个月内全额支付给投资方。投资方之前从公司所收到的所有股息和红利可作为购买价格的一部分予以扣除。
5.4如果公司对投资方的股份回购行为受到法律的限制,原股东应作为收购方,应以其从公司取得的分红或从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收购投资方持有的公司股份。
5.5当出现下列任何重大事项时,投资方有权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公司股份,原股东具有按本协议第5.2条规定的股份回购价格受让该等股份的义务;但是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的购买该等股份的条件优于股份回购价格,则投资方有权决定将该等股份转让给第三方:
5.5.1原股东和标的公司出现重大诚信问题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投资方不知情的大额帐外现金销售收入等情形;
5.5.2标的公司的有效资产(包括土地、房产或设备等)因行使抵押权被拍卖等原因导致所有权不再由标的公司持有或者存在此种潜在风险,并且在合理时间内(不超过个月)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由此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5.5.3原股东所持有的标的公司之股份因行使质押权等原因,所有权发生实质性转移或者存在此种潜在风险;
5.5.4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范围发生实质性调整,并且不能得到投资方的同意;
5.5.5其它根据一般常识性的、合理的以及理性的判断,因投资方受到不平
等、不公正的对待等原因,继续持有标的公司股份将给投资方造成重大损
失或无法实现投资预期的情况。
5.6进行本协议第5.1条的审计机构由投资方负责聘请,并由投资方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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