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创始人股东有权委派2名董事,投资人有权委派1名董事。未经投资人同意,公司股东会不得撤换投资人委派的董事。
第十六条保护性条款
以下事项,须经投资人或投资人委派的董事书面同意方可实施:
(1)公司合并、分立、清算、解散或以各种形式终止经营业务;
(2)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3)董事会规模的扩大或缩小;
(4)制定、批准或实施任何股权激励计划;
(5)任何股权转让或其他导致代表公司股东会中50%(含)以上投票权发生变更的任何事项
,出售公司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
(6)与公司的关联企业、股东、董事、经理或任何其他关联方约定或达成关联交易和协议;
(7)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聘请或更换进行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8)在任何一个会计年度内,在公司正常业务经营以外发生的借贷、对外借款或以其他方式导致公司负有债务超过人民币[30]万元;
(9)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或在公司任何资产上设定质押、抵押、保证、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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