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方同意,对于任何按照本协议第2.1条规定确定的股权转让和回购,各方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以及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予以实现,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必要的股东会决议,并促使其委派或推荐的董事投票支持该项交易。如果因法律规定或者各方以外的其他原因致使第2.1条约定的回购条款无法执行,各方应各尽最大努力采取法律允许的其他手段以达到相同效果。
2.13 犹豫期
各方同意,各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各方同意设立一个犹豫期,犹豫期的期限以投资协议所约定的第一笔增资款支付日期为届满期,在该犹豫期届满前,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投资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且不履行增资款支付义务;丙方(1)亦有权在该犹豫期届满前单方面解除投资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且不履行股权出让及工商变更义务。但各方在行使该单方协议解除权时应以明确的方式及时通知协议各方。
2.14股东会
(1)股东会为目标公司的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批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6)修改公司章程;
7)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或单笔经营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的事项;
8)任何担保、抵押或设定其他负担;
9)任何对外投资(包括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合资、合作等;
10)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1)与公司股东、董事、高管及其关联方发生的一年累计超过50万元的关联交易;
12)公司章程约定的其它事项。
(2)股东会决议事项,须经包括甲方在内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作出有效决议。
(3)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不含本数)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不含本数)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15董事会
(1)董事会的定期会议应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不含本数)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不含本数)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可以电话或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和主持。
(2)除另有约定外,下列重大事项应经目标公司包括甲方提名董事在内的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1)批准、修改公司的年度计划和预算;
2)公司年度奖金提取和分配计划;
3)公司业务方向发生重大变化,或开拓新的业务方向;
4)任命公司总经理及决定其薪酬,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决定主要经营团队成员的报酬事项;
5)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金额或单笔经营支出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下的事项;
6)审议公司任何对外借款或贷款;
7)与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发生的一年累计超过10万元并低于50万元的关联交易;
8)聘请或更换公司的审计师,变更公司会计政策、资金政策;
9)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约定的其它事项。
2.16知情权
(1)本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应将以下报表或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甲方,同时建档留存备查:
1)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天内,送交经甲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审计的该年度财务报表;
2)每季度结束30天内送交该季度未经审计的季度合并财务报表;
3)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前45天内送交下一年度综合年度合并预算;
4)甲方要求的主要运营数据。
(2)甲方如有任何信息上的疑问,可在给与目标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合理通知的前提下,查看目标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财务的原始单据,了解目标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财务运营状况。目标公司应就重大事项或可能对目标公司及其下属机构造成潜在义务的事项及时通知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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