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被授予人发生本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行为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则期权的终止与回购适用本条第1款的规定。
3.被授予人的期权根据本条规定终止或回购的,被授予人的公司股票(由代持人代持)应相应减少,且该部分被终止或回购的期权应重新计入公司激励股权池。
八.限制性股权
公司董事会可参照本计划关于期权的相关规定,包括成熟安排、终止与回购等,决定授予被授予人限制性股权,并与被授予人签署《限制性股权协议》。
公司可基于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权价格,而在回购已成熟限制性股权时适用不同的回购价格,具体回购价格在《限制性股权协议》中进行约定。
九.激励股权处分限制
1.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除非本计划另有规定,或董事会另行决定,被授予人(无论其是否离职)不得将其被授予的任何激励股权质押、转让、设置任何权利负担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进行处分。
2.在满足本计划约定的成熟安排与转让限制的前提下,如果被授予人向公司现有股东(包括其他被授予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转让其激励股权,被授予人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公司和代持人。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包括代持人)有权按照各自持股比例,以与第三方的同等条件优先购买全部或部分拟转让的激励股权。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包括新三板挂牌)完成后,激励股权的转让还应适用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挂牌的股票)股票转让的相关规定。若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与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挂牌的股票)股票转让的规定冲突的,则适用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挂牌的股票)股票转让的规定。
十.全职工作、竞业禁止与禁止劝诱
1.全职工作
作为授予激励股权的条件,被授予人应自授予日起将其全部精力投入公司经营、管理中,并结束其他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且不得在任何第三方兼职。
2.竞业禁止
公司可基于其自主判断,要求被授予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及自离职起2年内,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参与、经营、投资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但投资于在境内外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且投资额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本总额5%的除外。在此情形下,公司将与被授予人另行签署相应竞业禁止协议。
3.禁止劝诱
非经公司书面同意,被授予人不得直接或间接聘用公司的员工,或者以任何形式诱使公司员工离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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