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决定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权授予价格;
(5)决定修改、中止或终止本计划;以及
(6)为实施本计划相关的任何其他事项。
3.公司调整本计划下的激励股权池总数量仍须取得股东会的批准。
4.董事会就本计划实施做出决议的,代持人应配合执行。
五.被授予人
被授予人为董事会确定的下述人员:
(1)符合条件的公司合伙人;
(2)技术骨干与业务骨干;
(3)中层、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外部顾问;或
(5)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
六.期权的授予、成熟与行权
1.授予
期权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本计划及实际情况分期授予。每期激励方案、被授予人名单、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等事项均由董事会决定。
公司授予期权时,应与被授予人及代持人签署相应《期权协议》。《期权协议》的内容应符合本计划的规定。
2.成熟安排
除非本条第3款及《期权协议》另有规定,公司根据本计划授予给被授予人的期权在成熟期内分期成熟。
在被授予人与公司持续保持全职劳动关系(含顾问关系)的前提下,被授予人的期权成熟进度为:(i)自授予日起全职工作满2年,被授予人50%的期权成熟;(ii)自授予日起全职工作满3年,被授予人75%的期权成熟;(iii)自授予日起全职工作满4年,则被授予人100%的期权成熟。
3.加速成熟
(1)成熟期内,若公司发生退出事件,则被授予人全部未成熟的期权应于该等退出事件发生之日立即加速成熟。
(2)在本计划中,“退出事件”是指:(i)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包括新三板挂牌);(ii)公司控制权变更(指公司发生任何并购,或与其他实体在发生其它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并购、股权转让)后导致公司原有股东的投票权之和低于交易后公司全体股东总投票权50%的情形);(iii)公司实质上出售其全部或大部分核心资产;或(iv)公司被依法解散。
(3)若发生上述第(i)-(iii)项中的退出事件,则被授予人有权在本计划规定的期限内对已成熟期权(含加速成熟部分)进行行权,并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决议的规定处分其全部或部分已行权期权,获取相应收益。
若发生上述第(iv)项中的退出事件,则公司应在股东会决定解散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授予人。如果被授予人选择行权,被授予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已成熟期权(含加速成熟部分)进行行权,并支付行权价款。否则,被授予人尚未行权的期权应自动终止,被授予人就该部分期权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4.期权行权
(1)除非本计划第七条或第八条另有规定,每期已成熟期权应在成熟之日起10年内完成行权,并支付行权价款。期满未行权的,则该部分期权应自动终止,被授予人就该部分期权不享有任何权利,且该部分期权应重新计入公司激励股权池。
(2)在行权前,被授予人对期权不享有投票权、分红权或其它任何权利。
(3)期权行权后,被授予人即持有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除非董事会另行决定,期权行权后被授予人的公司股票仍由代持人代为持有。代持期间,被授予人就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享有分红权和其他财产性权利,但不参与公司的决策和运营管理。
(4)若未来因公司上市需终止代持的,则被授予人应作为公司或届时设立的持股机构的股东/有限合伙人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
七.期权的终止与回购
1.因被授予人过错导致的终止与回购
被授予人出现下述过错行为之一,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利影响的,除非董事会另行决定,自该等过错行为发生之日,被授予人尚未行权的期权(无论是否成熟)应自动终止,被授予人就该部分期权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且公司有权通过代持人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如法律就回购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回购被授予人已行权的全部期权。被授予人特此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该等回购。
本款所述的被授予人过错行为包括:
(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3)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4)因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5)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6)因其他过错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或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
2.终止劳动关系导致的终止与回购
如果由于被授予人过错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公司与被授予人终止劳动关系(含顾问关系,下同)的,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被授予人主动离职、公司与被授予人协商终止劳动关系或被授予人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则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1)尚未成熟的期权应自动终止,被授予人就该部分期权不享有任何权利;(2)对于已经成熟但尚未行权的期权,被授予人(若被授予人死亡则为其继承人)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行权并支付行权价款,否则该已经成熟但未行权的期权应自动终止,被授予人对该部分期权不享有任何权利;(3)对于已经行权的期权(下称“拟回购期权”),公司有权利、但没义务通过代持人全部或部分回购,回购价格为以下之较高者:(i)被授予人就拟回购期权已经支付行权价款的[XX]倍(计算公式:每股行权价格×拟回购期权对应的公司股票数×[XX]);或(ii)公司最近一轮融资每股价格的[XX](计算公式:最近一轮融资每股价格×拟回购期权对应的公司股票数×[XX])。自公司通过代持人支付完毕回购价款之日起,被授予人即对已回购的期权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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