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有限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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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5.2  法律规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3VI红一点

  16.5.3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VI红一点

在16.4及16.5的情形下,对合伙人的退伙决议应当书面通知退伙人。退伙人接到通知之日,退伙生效。同时,执行合伙人有权对该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份额进行回购,回购价格按如下规则进行计算:。3VI红一点

公司在获得累计【】万元的融资前,回购价格为(合伙人已付全部认缴出资价款央行公布当期一年期存款定期利息);否则,回购价格为以下之较高者:(i)合伙人已付出资认缴款的【】倍;或(ii)认缴出资额所对应的公司最近一轮投后融资估值的【(计算公式:最近一轮投后融资估值×股权×【)。自支付完毕回购价款之日起,该方对已回购的股东股权不再享有任何权利。3VI红一点

    16.6  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执行合伙人决定,可以将其除名:3VI红一点

  16.6.1  未履行出资义务;3VI红一点

16.6.2  具有给合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3VI红一点

16.6.3 有限合伙人存在严重过错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等;3VI红一点

16.6.4 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3VI红一点

合伙人违反前项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3VI红一点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被除名后,其持有的合伙份额由执行合伙人回购,回购价格为零。3VI红一点

第十七条  非根据本协议约定的事由,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身份不得互换。3VI红一点

第八章  争议解决办法3VI红一点

第十八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中发生争议的,各合伙人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有关方应向合伙企业所在地的法院申请诉讼解决。3VI红一点

第九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3VI红一点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3VI红一点

    19.1  执行合伙人在经营期限内或其届满时决定不再经营;3VI红一点

    19.2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3VI红一点

    19.3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3VI红一点

    19.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3VI红一点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的清算3VI红一点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3VI红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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