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xxxx有限公司:
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x的委托,就贵公司与xxx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事致函与贵公司。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贵公司与我的当事人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号xxxx),并与银行签订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办理完银行按揭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贵公司应当在xxx年12月30日前,将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业主)使用。逾期超过18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8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0.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另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若买受人违约则承担按累计应付款的30%向出卖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故xxxx有限公司应向买受人承担累计应付款的30%违约金责任。
我们认为,贵公司与委托人是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贵公司理应在该合同的交楼期限内(即于xxxx年12月30日将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交付给业主们使用,现如今贵公司逾期交楼的时间已超过了180天,依据贵公司与我的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业主依法有权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有权要求贵公司退还已付款和支付违约金。
经我的当事人慎重考虑,决定解除与贵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贵公司接到本函后,贵公司与我当事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立即解除。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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